关于《天津市文商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4 13:36:22| 浏览次数:
为了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建设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天津市文商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文商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编:300042)
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激发消费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文商旅融合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遵循全域统筹、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开放协同的原则,完善旅游枢纽城市功能,全方位深化文商旅体展资源整合、业态融合、场景嵌合、要素聚合、服务契合,持续增强城市吸引力、文化影响力、消费带动力。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商旅融合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文商旅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促进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统筹文旅融合发展工作,落实文旅融合发展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商旅融合发展规划,引导相关行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文商旅消费供给。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数据管理、政务服务、地方金融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内涵式、特色化文商旅融合发展路径,立足天津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城市风貌,创新发展津派文化,将城市特色资源禀赋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塑造具有鲜明辨识度和广泛影响力的城市品牌。
第七条本市坚持以文化注入内涵、商业实现价值、旅游串联业态、体育增添活力、展会提升能级,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和跨领域协作,构建优势互补、相互赋能、协同共进的文商旅融合发展体系。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文商旅融合发展升级,支持发展新场景、新消费、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培育文商旅融合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商旅融合发展领域创业投资等活动,通过研究、展示、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商旅融合发展。
对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商旅融合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各方力量,统筹推动规划编制、资源整合、业态融合、要素保障、政策协同等工作,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文商旅融合发展工作,完善推进措施,丰富发展载体,探索文商旅融合发展多元实践路径,差异化塑造个性品牌,推动在品牌定位、产品开发、宣传推广中实现协同互补。
第十一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文商旅融合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文商旅融合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坚持需求导向,突出业态融合、空间集聚和特色引领,防止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规划资源、体育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系统推进本市特色资源整合,打造彰显本市文化特色和精神气质的融合发展城市名片:
(一)深入挖掘河海文化、红色文化、建筑文化、工商文化、民俗文化、演艺文化、文博文化、休闲文化等文化资源,拓展旅游的人文内涵,推动津派文化可触、可感、可及;
(二)加强海河沿岸资源整合,发展文化体验、休闲观光、高端商务、会展服务、滨水消费等业态,水陆并举,河海互动,提升海河整体形象和知名度;
(三)加强五大道、意式风情区、解放北路等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延续万国建筑博览会整体风貌,塑造洋楼经济特色名片;
(四)依托盘山、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等资源,开发特色文旅项目,打造山野古镇名胜文旅消费目的地;
(五)立足海岸空间格局,统筹陆海资源,拓展亲海消费场景,推动海洋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七)依托赛事、节庆、演艺、展会等,丰富消费场景,推出多元旅游产品体系和旅游线路,培育跨界融合新业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空间载体和功能分区,坚持城旅一体、主客共享,构建点线面结合、城乡一体、陆海联动、均衡协调的全域文商旅融合发展空间格局。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商业与文化、旅游、体育等多元功能依托资源协同布局,增强公共空间复合功能,盘活闲置商业资源,创新合作运营模式,打造规模化、品质化消费集聚区,拓展城市文商旅融合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全时、全季文商旅资源和载体,丰富夜间消费生态,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鼓励热门景区、文博场馆等根据游客需求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支持开展四季文商旅活动,以季节为节点,打造特色鲜明、全民参与的活动品牌,激活全年消费动能。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进、培育文商旅融合发展特色产业链和上下游企业,吸引各类运营主体、旅游平台、文商旅企业来津经营,搭建多元主体联动平台,支持组建文商旅融合发展产业联盟,推动在业态创新、场景打造、投资运营等方面形成产业协同,提升文商旅融合发展承载能力和产业集聚优势。
第十六条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区文商旅融合发展协作,深化产业协同与资源互补,联合打造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跨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消费场景和品牌活动,推动资源共享、市场共建、品牌共塑、客源互送。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友城资源,支持举办国际性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体育赛事等融合发展活动,精准聚焦国际游客需求,丰富国际化优质产品供给,培育高能级国际化赛事、演出、医疗、康养品牌,扩大天津旅游的海外影响力。
第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元业态融合,打破文商旅体展等各产业边界壁垒,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场景创新,构建全域联动、跨界融合、创新引领的文商旅融合发展格局。
第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彰显天津特色文化元素,弘扬时代精神和文化价值。
鼓励经营主体将文化元素、文化符号、文化故事转化为产品、服务与场景,融入洋楼、名人故居、商场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围绕“近代中国看天津”等主题,打造既有历史厚重感又有人间烟火气的文商旅融合品牌。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文旅融合,加强京剧、相声、泥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系统培育承载地域文化、体现津味特色的文旅品牌。
第二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旅场景与消费市场深度融合,引导城市商业设施与旅游景点、历史建筑、演艺场馆等协同联动,支持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嵌入文创、剧场、展览、书店、运动健身、文化主题餐饮等业态。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街面经济,鼓励相声、戏曲、音乐、美食、运动等休闲要素资源融入河畔、商圈、街区、社区、公园、文体场馆等城市空间,将市民日常生活场景转化为可参观、可参与的文旅节点。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夜间经济,统筹规划夜间消费设施,鼓励开发灯光秀、夜间演艺、夜间市集、二十四小时书店、深夜影院等产品和活动,丰富夜游、夜购、夜食、夜娱、夜秀、夜读等消费场景,打造夜间消费集聚区和特色主题街区。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相融合,支持举办演唱会、音乐节、戏剧节、动漫展、电影节等潮流活动,鼓励推出桥边音乐汇、阳台歌舞剧、街头话剧等沉浸式演艺项目,支持将地方民俗、历史故事融入娱乐项目、演艺节目,培育业态融合动能,丰富休闲消费体验。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体育运动与文化、旅游、商业等深度融合,支持承接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推动体育赛事和旅游、商业等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结合天津马拉松、海河龙舟赛等重大、特色赛事,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项目、赛事和基地。
支持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冰雪运动、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冰雪场地设施、滑雪旅游度假区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集餐饮零售、特色休闲、文娱健身等业态的特色商圈建设,发展特色会展休闲度假区,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支持利用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以及商圈、购物中心等空间资源,举办文化体验、时尚消费等各类会展活动,丰富消费场景、提升观展体验、增加城市流量,持续提升城市能级与全域活力。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工业遗产与现代化产业体系资源,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旅游活动,开发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
支持盘活利用老旧厂房与工业设备,引入展览演艺、户外市集、餐饮消费等多元业态,构建以纺织、冶金、造船、轻工业为特色的文博空间。
支持结合本市先进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运等现代产业,开发制造业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企业文化等当代特色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以乡村文化体验和山水休闲为核心,发展乡村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鼓励发展精品民宿、农家乐等经营业态,开云网站支持举办民俗节庆、农耕体验、果实采摘、乡村集市等活动,开发乡村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农产品,推出乡村休闲、田园康养等特色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深入挖掘本市红色资源,依托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平津战役纪念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将建筑、红色资源、名人故事串珠成链,推出红色记忆游、名人故居游、洋楼故事游、专题博物馆游等主题游览,传播红色文化,形成红色旅游品牌。
支持依托本市丰富教育资源,开展大学校园游、科研科普游等,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文博场馆等资源转化为特色研学产品。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健康产业与文化旅游的结合,利用优质医养资源,丰富专业照护、健康保健、康复理疗、中医调理等多元化供给,发展康养旅游,支持建设集康养度假、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康养旅游集聚区。
鼓励旅游景区、度假区适老化改造,升级无障碍设施与服务,创新开发银发旅游、慢游旅居等适老型文旅消费场景,发展旅居养老、康养旅居等新型旅居业态。
第二十八条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旅游与康养、休闲、文娱、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特色海洋文旅品牌,扩展亲海亲水消费新场景。
鼓励和支持依托港口、航运等优势,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支持开发海河观光、大运河沿线风貌游览、亲海旅游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支持依托国家海洋博物馆、主题公园等资源,开发海洋文化休闲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体现津派特色的餐饮品牌,支持老字号、非遗美食、地标美食等品牌发展,建设津味特色美食街区、美食夜市和美食打卡地,推动餐饮美食与演艺、戏剧、节赛等跨界融合,打造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的餐饮消费体验。
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津味美食与文化旅游发展,发布美食地图,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以风味集市、厨艺体验、美食品鉴等为主题的美食旅游项目和特色产品,推动美食体验与景区游览、文化体验、夜间消费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住宿业与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培育特色住宿品牌。
支持依托五大道、意式风情区、泰安道、解放北路等片区的历史风貌建筑资源,推动建筑文化与住宿体验融合,发展沉浸式主题住宿。支持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酒店、客栈民宿、露营帐篷等多样化旅游住宿产品。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创新,依托海河游船、城市观光巴士、文化旅游列车等特色旅游交通方式,完善绿道、骑行道、步行道等配套设施,推出城市漫步、历史文化打卡、工业遗产寻踪、历史建筑博览等城市漫游主题,推动交通运输和旅游互促共进。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自驾游产品,规划自驾游特色路线,依托景区资源合理布局汽车营地,完善高速服务区餐饮、购物、文创展销及休闲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线路规划统筹,围绕都市、海洋、山水、红色、乡村、会展、体育、生态、文博、工业、港口等主题,整合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纪念设施、工业遗址、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商业综合体等资源,定期推出品牌化、全域化、主题型的多元旅游线路,打造全时空沉浸体验,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推动多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发展票根经济,将票务、住宿、交通、餐饮及特色文旅项目等进行整合,推行一票多用、一票多惠,支持演出、赛事、展览票证作为通用消费凭证,建立权益互认、资源共享、流量互导的协同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文商旅融合发展,推动扩大高端商品、精品文创、津派国货、特色伴手礼等高品质商品供给。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和平路、滨江道等成熟商圈,支持开展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推动形成高端购物、国际餐饮、顶级酒店、高端娱乐、艺术展览等多功能复合的消费目的地。
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振兴消费品老字号行动,支持食品、自行车、手表、工艺美术、日用化学品、纺织服装等本市产品的高端化、品牌化,推动老字号、特色餐饮、非遗传承、时尚设计等领域跨界合作。
支持以满足游客多元化需求为导向,开发特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及伴手礼,融合传统文化、天津特色与时尚审美,打造传播城市形象、承载城市记忆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赋能文商旅融合发展,深化文商旅数字场景建设,鼓励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于文创、展览、演艺等,培育智慧旅游产品业态。
鼓励经营主体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扩展现实、虚拟旅游、数字文创、智能导览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客共享的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宣传推广、交通服务、应急救援、通信网络、餐饮住宿等一体化建设,营造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服务环境。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商旅融合发展宣传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用好新媒体手段,利用机场、车站、城市道路等拓展城市宣传空间,常态化开展文商旅融合发展宣传推广,讲好天津故事,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体育赛事等领域重大活动,组织制定宣传推广计划,集中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推广活动,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效果。
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开展城市形象和城市品牌的宣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城市形象和城市品牌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商旅融合发展有关公共信息服务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和旅游与商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气象、体育、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数据共享,强化交通路况、景区客流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灾害预警、重要节庆赛事、旅游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和服务质量等重要公共信息的发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游客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旅游信息服务进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鼓励在酒店大堂、便利店、租车点等设置旅游信息咨询点。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交通便捷体系,推动多种交通方式跨方式一体衔接,优化机场、高铁站、轨道站点、邮轮母港等交通枢纽与商圈、商业街区、标志性景点等的交通对接,推动快速路直达景区,加密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实现景区之间快速互通,提升通达便利度。
支持依托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交通枢纽,新建、改造旅游集散中心,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换乘、旅游客运专线、接驳接送、联程联运、客运专班、汽车租赁、票务代理、信息咨询、文化展示等功能。
支持景区提升交通微循环水平,加快景区新能源船舶、新能源巴士、智能代步观光车普及,推动景区、商圈小交通畅联城市大交通。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商旅融合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充电桩、公共厕所、交通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四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商业、文旅、体育、会展、住宿、餐饮等各行业推行高品质服务规范,推动标准化、精细化、人性化服务全覆盖。
机场、车站、商圈、景区等游客集聚场所,应当完善服务设施,提供多语种咨询、交通换乘、行李寄存等服务。
旅游、餐饮、住宿等经营主体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行双语服务、无障碍服务、延时服务等举措,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礼仪等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开展培训、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会员诚信合法经营。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入境旅游服务环境,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入境旅游体验和消费便利:
(二)提升国际游客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在宾馆酒店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
(三)推动商圈、景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宾馆酒店、购物商店、交通枢纽点等增设多语种标识、国际化导览设施;
(四)提升货币兑换便利性,完善受理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提供多元化移动支付方案,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广“即买即退”措施;
鼓励志愿者为入境旅客提供移动支付、出行软件等实操协助,解决入境消费相关需求。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畅通线上线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信息共享机制、纠纷快速处置制度、先行赔付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支持文商旅融合发展的投融资体系,统筹用好各渠道资金,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文商旅融合相关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文商旅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模式,加大信贷支持与金融服务创新。
第四十四条市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文商旅融合发展相关领域土地供给与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探索推进旅游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保障。
第四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商务、数据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文商旅融合发展数据的汇聚、共享、管理和应用,推动文商旅融合发展数据资源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依法合理使用文商旅融合发展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
文商旅融合发展数据的汇聚、共享、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文商旅复合型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定并实施更具吸引力和针对性的人才政策,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文商旅融合发展输送更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文商旅融合发展营商环境,对展览展销、体育比赛、文化演出和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简化审批、报备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商旅融合发展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健全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严格安全风险评估,强化源头预防和风险提示,加强重要时段、重点领域、重大活动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引导和提示。
游客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对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经营主体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文商旅融合发展综合监管机制,推动跨部门执法协作,完善监管手段,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商品质量、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欺诈消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相关违法行为。